2015/09/14

臺商注意,中國大陸網路廣告新法上路,用錯詞小心罰款20萬起!

當大家都在討論連戰赴北京參與閱兵的同時,其實9月在中國大陸網路界有一項更重要的事需要被關注,就是新網路廣告法的上路,此次新法距上次修訂已經時隔20年之久,熟諳中國大陸網路產業的人士都普遍認為,這是有關當局對日漸蓬勃的網路購物所下的一劑重針,也代表中國大陸對於網路購物的常規化勢在必行的決心。

史上最嚴的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上路
中國大陸第一次制訂廣告法是1995的事情,想當然爾,當時並沒有網路購物或互聯網的概念,所以自然規範內容無法滿足現在網路購物的現況,在今年91日,搭配廣告法的修訂,由專門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管部門~工商總局制定的「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也一併生效,在這個新的規定中,具體的針對目前的各種網路廣告形式、發布規範等量身定制了一套遊戲規則,概括來說,新法從嚴審查,從重處罰,有心經營兩岸電子商務的臺商不可不注意。

新法針對電子商務的重點規範有哪些
新廣告法內容涵蓋廣泛,在此僅針對電子商務相關的規定進行摘要說明:
1.      在主文標題或內文的文案中,都不准再使用最大、最好、最棒、第一、首個、王牌、最牛、最火、無限、極致等被中國大陸主管部門認定是「廣告誇大」的詞彙。
2.      若商品有代言人,該代言人需親自使用過該商品或服務。另外不滿10歲亦不得從事廣告代言。
3.      電郵廣告需經當事人同意。
4.      若網頁有彈跳式廣告需可一鍵關閉。
5.      購買網路廣告關鍵字時不得使用與其他同業競爭者進行聯想。(如過去京東再購買關鍵字時往往會一併購買淘寶等關聯詞,以增加自己被搜尋率)
以上規定細目內容可上工商總局制定的「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網頁查詢,值得注意的是,被罰的基本額度是20萬人民幣起跳,而且執法方式更全面,業者不可掉以輕心。

臺商經營兩岸電子商務時該如何因應
上面的規定幾乎目前有經營兩岸電子商務的業者都中標,舉例來說「銷售最好」的面膜、「最受歡迎」的肉干、「全臺第一家」太陽餅等都是業者常使用的廣告詞彙,但依上面的規定看來,都被認定違法,而如果你的化妝品想找在中國大陸擁有高人氣的「大仁哥」代言,肯定也會被開鍘(因為大仁哥不會真的使用口紅或美白霜吧),所以臺商不能再用過去的思維來經營新法上路的網購生意,那到底臺商要如何因應,在此有3個建議:
1.      仔細研究法規:聽起來好像是廢話,建議臺商靜下來仔細看完細細長長的法規,因為如果不自己跳下去了解,要怎麼和已熟悉當地市場的業者競爭呢?
2.      找專業的廣告第三方服務業者操刀:自己了解完法規後,對法規先有個概念,至於細節的操作面,建議專業的事還是交給專業的公司來解決吧,這也是電子商務重視分工領域該有的體認,把旁枝末節委外,專心顧好商品與服務,是目前中國大陸互聯網走向的趨勢。
3.      善用網路評價與口碑行銷:新法規定不能自己講最好最棒,但由網友經過體驗後講出就不受限制了,事實上現在多數的網友在購買商品時的確對商品本身的廣告詞也無感或保留懷疑的態度,反而更在乎他們的朋友講了什麼,所以多花點心思在經營的網路粉絲上面吧。


新法上路總會有陣痛期,但儘早適應對自己更有利,若一昧持僥倖或觀望的心態,反而有可能錯過調整公司營運或業務的先機,另外也要特別注意的是,中國大陸規定不少,但施行細則有時並不清楚,同時在中國大陸的坊間打著專業服務的顧問公司又有不少是半桶水的投機業者,因此臺商還是一切小心謹慎為上策,多利用像是國內長期研究兩岸電子商務公正客觀的單位提供的資源或建議比較可靠,大膽假設小心求證,才不會多走冤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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