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16

第三方支付專法通過後,對電子商務產業的影響

第三方支付專法通過後,對電子商務產業的影響

在電子商務產業歷經多年的爭取,及業界大老詹宏志先生積極向政府建言,終於「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俗稱第三方支付專法)母法在元月16日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這對一般人來說來講也許是台灣的一小步,但對台灣電子商務以及ICT產業的創新可說是一大步,在近代台灣產業的發展上是極重要的進展。

第三方支付服務的功能、類別及效益

話說第三方支付在國際上早已風行,如PayPal、支付寶等皆是。其實台灣早期也有業者已經推動(紅陽、藍新、綠界及台灣里國際),但由於沒有法源依據,以致政府監管的風向球一有風吹草動,業者業務就受到影響,無法順暢的運作。同時也由於金融一向是高度管控的業務,故在創新與風險管控的權衡之下,常常是風險管控戰勝創新,因此第三方支付這項業務未能正常運作,使得台灣電子商務及ICT(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產業在支付上無法發展創新的金流服務。所謂第三方支付服務,簡單來講就是付款方與收款方外的第三方,為雙方暫存、傳遞與收受保管款項的一種服務。傳統上,買方(客戶)是付款方,而賣方(提供商品或服務者)為收款方,而一般交易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但是商業日趨複雜,有時付款方與收款方是沒有當面交易的;或雖當面交易,但付款方式不同,因此在付款與收款、提供服務與接收服務上,就有時間差,衍生了雙方信賴的問題。因此國際貿易上有所謂的信用狀的措施,就是為要解決類似的貿易問題的例子。


一般來講,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作為公正的第三方,提供代收代付、儲值、資金移轉及相關保障的功能。在國際上,依照交付款的流程,第三方支付服務簡單可區分為兩種形式,其一是ESCROW(交易履約保障)的第三方支付,其二是ODR(Onlin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第三方支付。

所謂ESCROW是指,付款方將款項存入第三方支付帳戶,並透過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暫時保管款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則通知收款方已經確定收到付款方之款項,收款方則對付款方立即提供服務或商品遞送(如送貨),當付款方接收到服務或商品,在猶豫期內,對商品或服務沒有退還的意願表示(或是有非常滿意的意思表示),則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則於付款方同意下或猶豫期過後將款項轉移至收款方的第三方支付帳戶,完成整個資金傳遞的服務流程;當然若是付款方在猶豫期內有不滿意的意思表示,並且要求退回款項,則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將通知收款方前往收回服務或商品,並於收回後告知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則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將款項退回給付款方的第三方支付帳戶,完成整個退款流程。

而所謂ODR的第三方支付是指,付款方將款項存入付款方第三方支付帳戶內,並轉移給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後,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直接將款項轉移至收款方之第三方支付服務帳戶,並要求收款方交付服務或商品給付款方,若是之後發生不滿意或爭議,則由第三方支付業者擔任仲裁或調解的角色。當然上述的款項傳遞服務過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將酌收服務費。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若除代收代付外亦提供儲值的功能,則當付款方在第三方支付帳戶內的餘額充足,付款方就不用再匯款至其第三方支付帳戶,始再轉移給第三方支付業者,可直接由其第三方支付帳戶內撥款至收款方之第三方支付帳戶內。故第三方支付服務成為一種非常方便的支付款項手段。另一面向來觀察,付款方與收款方之間的款項移轉不一定是一種交易,例如,父親用第三方支付服務來匯款給在國外留學的兒子使用,即所謂的P2P(Peer to Peer)資金移轉服務。

所以基本上來說,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通過後,對於網路拍賣、網購交易避免詐騙就產生一種正向的力量,意即使網購交易更安全信賴了。因為買賣雙方的付款更為方便與信賴,亦將帶動創新的服務產生,例如O2O的服務。

根據元月16日立法院通過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其業務開放範圍包含: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即代收代付)、收受儲值款項(含外幣儲值)、電子支付帳戶款項移轉(個人對個人)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業務。首先,過去許多卡在最後一哩不能做的金流支付服務終於開放了,這對台灣各行各業未來的金流創新是極大鼓勵。第二,由於法條中對「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且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餘額未逾一定金額者,不包括之」,所以對於新創企業經營創新業務時,只要未逾主管機關之門檻者不受該法條之管理,此對於新創企業有鼓勵與扶持的作用。第三,對於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不經營儲值及電子支付帳戶款項移轉),但餘額逾主管機關規定之金額者,其資本額規定為新台幣一億元,此將促使現行市面上所有經營電子商務代收付業者之健全經營更具保障。第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即代收代付)、收受儲值款項(含外幣儲值)、電子支付帳戶款項移轉(個人對個人)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業務等之經營者需要資本額新台幣五億元,因此要經營較全面性的金流創新業務業者規模亦達到一定的基準要求,此對台灣業界創新、風險管控及消費者保障都將有實質的效益。第五、根據法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及「境外機構非依本條例申請許可設立電子支付機構,不得於我國境內經營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非經主管機管核准,任何人不得有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之相關行為。前向主管機關核准之對象、條件、應檢具書件、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相關行為之範圍與方式、作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且大陸機構申請尚需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辦理。故對於管控外商入台申請亦有實質的考量。

第三方支付服務啟動後,安全與易用性相當重要,若付款不安全或是支付服務廠商本身體質不良,此機制將功虧一簣,因此在法條中已對資本額、信託或履約保證及相關KYC(Know your customer)措施進行要求,而業者亦朝著加強安全性機制邁進,例如智慧手機NFC(Near field communication,近端無線通訊)付款方式中,TSM(Trusted Service Manager)就扮演著信賴的重要角色,無論PSP (Payment Service provider) TSM、MNO(Mobile Network Operator) TSM、SEI(Secure Element Issuer) TSM或是主機卡模擬(Host Card Emulation, HCE)等等都是為了要增加付款的安全。為此,市場上出現了許多新創立的公司,例如:台灣五大電信業者及悠遊卡公司共同創立群信公司;而財金公司、聯合信用卡中心及台灣票據所亦聯合成立了台灣行動支付(股)公司;法商歐貝特及安僕國際財務顧問公司成立之聯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都是台灣TSM關鍵服務廠商。

最近藍新科技推出AOTP(Active One Time Password) 驗證,整合銀行帳戶推出「AOTP銀行帳戶支付服務」,讓用戶只需透過支援AOTP銀行帳戶支付之網頁或APP,在輸入銀行帳戶資訊後以手機發送簡訊方式進行驗證,由銀行機構確認身份驗證無誤後即完成網上及線下消費、購票扣款及繳費等服務,該服務由用戶使用綁定之手機門號,回傳驗證碼時將同時經由電信業者確認回傳之門號;且用戶回傳之訊息係銀行所建置的AOTP驗證系統隨機提供的動態數字,由用戶本人知悉後操作回傳,此驗證可達到交易雙因子(two factors)認證需求,使用上大大提升了安全性,且在傳送媒介上不論是否持有傳統手機或任一智慧型行動裝置,皆可透過發送簡訊方式進行驗證進而完成付款,提供使用者付款及驗證便利性。

年初PChome集團詹宏志董事長也透露今年將推出「Pi行動錢包」,號稱「輕鬆拍,安心付」,根據他簡短介紹,Pi 是一個強大的行動支付,使用跟信用卡一樣的資料安全標準PCI DSS(Payment Card Industry Data Security Standard),不管透過 IP、電話號碼或拍照,都可進行線上、線下的消費支付,也可在即時通訊中付款給別人,該支付產品將由網家旗下新成立的子公司「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營運,「Pi行動錢包」宣稱消費者必須持有經帳號綁定的行動裝置,加上約定之支付密碼,才能完成付款程序,既兼顧便利性,又確保安全,相信將是2015年市場上受矚目的行動支付產品之一。LINE也在去年宣布2015年將綁定信用卡及儲值支付帳戶,與世華銀行合作推出LINE Pay。專法中亦同意電子票證業可兼營第三方支付,當前專營電子票證業者有悠遊卡、愛金卡(icash)、一卡通、遠鑫(HappyCash)等,僅悠遊卡發卡量就有四千多萬張,未來加入戰局,將使市場掀起驚濤駭浪的變化,可見第三方支付服務前哨戰爭煙硝味濃厚。

基於上述專法的概略介紹及台灣新興付款機制的簡介,我們可以看到,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對下列的業務將具有助益:
  • 第三方支付服務原先就是因為網購中的C2C網拍信賴問題及B2C網路特約商店門檻問題,所產生的需求,因此專法通過後,經營網購業務將更順暢,因為收不到款、收不到貨這類的詐騙可望降低。
  • 跨境電子商務中,由於交易雙方在不同區域,缺乏信賴的交易誘因,將因第三方支付專法通過,而透過報備央行同意後執行代理結匯業務而解決支付問題,將普及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發展。
  • 很多線上線下的業務,即透過線上引流來促成線下體驗,或透過線下體驗機會,創造線上交易的誘因等,將在第三方支付服務暢通後產生大商機。
  • 以往我們想在夜市、攤販或旅遊景點,憑著手機支付的想法,因著專法的通過,現在都可實現,用手機支付吃蚵仔麵線就是一種最具體的情境。
  • 許多新興的服務均可結合第三方支付來創造,如Uber或是其他服務都是實例,或者如大陸網路發紅包等也可能興起。
結論

如同本文開頭所述,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通過後,是台灣各行各業創新發展的一大步,未來除了傳統的B2C及C2C電子商務要應用第三方支付服務外,行動商務、O2O商務及新興的創新應用,都與第三方支付服務有關。所以筆者認為,如果去年是台灣第三方支付業務受到政府正視的元年,今年將是第三方支付服務的啟動年與實踐年。隨著專法與子法一一落實,相信國內將有一波波電子支付機構證照業務的申請潮,而且從今年開始,許多創新的服務將會爆炸性的產出,所以這將是我國科技商務創新的爆發年。

另一方面,我國傳統金融業也大有動作,玉山銀行即率先與歐付寶合作線上儲值支付帳戶,並且因應儲值需求,並推出兩岸支付通inbound&outbound服務讓大陸及台灣消費者均可用熟悉金流工具(如支付寶/財付通及WebATM/ATM)上網購買台灣與大陸商品,之後,如永豐銀行豐掌櫃、行動付款及QR-Code掃描付款、第一銀行的第一支付、中國信託POCKii、兆豐銀行Mega Pay支付等都一一啟動,拓展第三方支付業務。而中國信託也率先推出「中信銀行電子禮券平台」,提供消費者購買禮券服務。而財金公司也推出感應金融卡支付(每筆金額3000元以下只需要用感應刷卡就可以支付),目前已有華南銀行、合作金庫、第一銀行、土地銀行、兆豐銀行等陸續發行感應式金融卡或行動金融卡,未來只要是使用台灣行動支付公司OTA功能,均可將信用卡或金融卡融入手機錢包中,財金公司表示已經在愛買量販、金石堂書店、全國電子、臺大醫院等多家大型商場、連鎖店、速食店、醫療院所及加油站等舖設刷卡機,只有交易金額在3000元以上才需要插卡。花旗銀行也透過IBM Bluemix平台在國際上也推出JoinPay,可以說金融業在2015年也將突破傳統的支付,大力推動創新支付。

資通信訊業者方面,除前述以外,如紅陽科技及暘碁資訊等推出行動錢包。遊戲業者部份,如智冠科技推出智付寶及之前已推動第三方支付服務的歐付寶等都將全面啟動。而外商方面,如LINE也啟動LINE Pay,引人注目。

值得觀察的是,國內部份金流生態也將面臨檢視,例如專法通過前,許多的應用處於灰色地帶,如遊戲點數、電子禮券、紅利積點、折價券、社群的代幣或是各種虛擬價值轉移系統,或是所謂去中心化的比特幣(bit coin)等等都將成為下一波關注的焦點,許多不明確的營運模式也可望納入正軌。而同時國內自去年發布的多家TSM業者,現在國際正受矚目的ApplePay (Token方式)、Google wallet、各經營電子票證的單位等,也將在第三方支付服務實踐的元年,各自扮演更多元角色。而且,由於金融業者(如銀行、信用卡組織等)、電子商務平台、線上遊戲平台、社群平台、電信平台、代收付業者、交通業者及國外相關業者等都將是第三方支付服務重要參與者,台灣嶄新的發展將如鷹展翅上騰,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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