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服務及電子商務之於資訊服務
依建請增列「網路服務及電子商務」上市櫃行業類別定義:「網路服務」係指「提供網路內容、連線、儲存、傳送、播放等之相關服務,其範疇包含網路內容提供(ICP[1]網際網路內容供應。商向用戶提供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和增值業務)、網路加值服務(ISP[2]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包含撥接服務、專線服務、www網站服務、FTP服務、e-Mail服務、網頁設計、硬體設備服務、軟體工具服務、顧客技術服務諮詢等)、網路儲存服務(IDC指提供主機代管、網站代管等基礎服務暨其加值服務)。「電子商務」則指「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從事商品或服務所有權移轉之商業交易行為。」
承前項定義將網路服務之範疇延伸至廣義的網際網路資訊業,舉凡透過網路環境輔助下產生之服務,網路連線以及網路上各項加值服務,只要是利用網際網路達成服務目的者、提供服務建構網站或機能者廣域網路經營者皆可算是。至於電子商務則可依不同銷售模式、營運模式、使用者價值細分為B2B、B2C、B2B2C、C2C及O2O等型態。
新分類需兼顧類別互斥嚴謹之前提
對應主計處行業別定義,依營運項目將資訊服務業分成「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與「資料處理及資訊供應服務業」兩大項,考量新增行業別可能與既有的資訊服務業(如後者包括經營入口網站)相混淆,單獨劃分新行業別將產生困難。
表 資訊服務行業之分類及定義
總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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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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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從事電腦軟體設計、電腦系統整合及其他電腦系統設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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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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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軟體設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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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系統整合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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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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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處理及資訊供應服務業:從事入口網站經營、資料處理、網站代管及其他資訊供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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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口網站經營、資料處理、網站代管及相關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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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口網站經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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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處理、網站代管及相關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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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資訊供應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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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供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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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類其他資訊供應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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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
對應國際趨勢並參卓業者發展情形
基於以經濟活動之實際內涵分別歸入適當類別,不論是採用電子商務或傳統銷售手法之經營模式,專門從事透過網際網路銷售商品者,非依銷售商品種類歸類,唯一的例外僅G大類「批發及零售業」之487小類「其他無店面零售業」項下的4871細類「電子購物及郵購業」。
這也造成要歸入「網路服務及電子商務」業者,或許舉出國外類似案例歸屬或實質的獲獎紀錄,甚至提出研發IP或專利類型等技術佐證,都比單一的行業營業登記來得有說服力。
網路營收占比過半高標準不易達成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受託提供係屬科技事業暨產品或技術開發成功且具市場性意見書作業要點」,屬網際網路公司之科技事業者應提出申請時其上一年度網際網路相關營業收入淨額占該公司總營業收入淨額50%以上,換言之,網路內容營業額、網路服務營業額須占公司總營業額50%以上;如屬網路通路形態者,則透過網路進行交易的交易額須占公司總營業額50%以上。
以當道的O2O營銷模式為例,尤其適合「必需到店內消費」的行業,藉由整合並兼顧實體通路與虛擬通路之需求,多方面提升零售企業的經營效益,但實際上,即使能創造穩定營收,也都很難符合網路營收占比超過50%的標準,反觀尚未損益兩平、處於假設性財報數據階段的網創業者,更如緣木求魚,也難怪幾無業者成功以網路公司或電商業者之名義通過科技事業上市櫃之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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